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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1月26日,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员,福建闽南茶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文辉先生起诉泉州市翁山茶叶有限公司侵犯其第4507850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由于该注册商标的图形具有独特的美感和创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原告还同时主张被告侵犯了该注册商标图形的著作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应原告的申请,于2007年12月21日对被告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获取了大量的涉嫌侵权证据。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如何,有待于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本网将追踪报道。 评点: 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依据该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之日起,但在我国的商标审查中,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往往需要3-4年的时间,如果中间还遇到他人提出异议,所需要的时间更长,甚至长达十几年,那么,在这个漫长的时间内,如何保护商标申请人的智力成果呢?本案中,原告的商标于2007年9月14日才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只能获得有限的赔偿,但原告的注册商标于2003年就已创作完成,于同年在其他多个商品类别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陆续获得核准,作为图形商标,有独特的思想内容和表达方式,具备独创性和较强的美感,属于美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一项,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即自动保护。因此,原告虽然没有将该商标所记载的图形登记为著作权,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底稿、著作权登记证、其他在先发表、在先创作完成的材料都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原告的商标受理通知书作为原件,与著作权登记证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能够证明作品的完成时间,并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相关作品上署名的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人。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弥补了商标核准注册前的损失,其主张被告侵权时间长,应当承担较大额度的赔偿责任就有了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专利、著作权三大法相辅相成,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进行全方位保护的精神和原则,本案就是这一精神和原则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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