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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四海龙商标所代理合同纠纷一审败诉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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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四海龙商标所代理合同纠纷一审败诉

我站前期报道《石狮市四海龙商标事务所成被告》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做出(2007)泉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对陈晓诉石狮市四海龙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和北京市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姚爱国(以下简称第三被告)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商标案件委托确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本应依约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但却由于第一被告的原因致使出现原告可以依法解除协议的情形。经原告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予办理。三个被告在明知“七喜狐”商标系原告委托申报的情况下,却恶意串通,由第三被告姚爱国以个人名义抢注,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与本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协议的性质,原告要求被告四海龙事务所返还未尽事务的相关代理费用,合理合法,也可予支持。由于三个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三被告应赔偿其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及赔礼道歉等,其主张可予采纳。至于原告称被告恶意抢注其“七喜狐”商标请求确认无效的行为,因该主张涉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原告可依商标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遂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一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850元、三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个被告在《泉州晚报》、《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该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还要看原被告是否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将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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